1、创新:全面衔接新环保法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稿全面衔接了新《环保法》,提炼融合“水十条”中制度性设计等内容,借鉴吸收了国内外水环境管理立法经验。草案稿中创新条款,主要涉及建立兼顾流域和行政区划特点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对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排入废水的管理要求,增加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2、.:增加限期达标环保督察等内容
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主要做了四方面修改;
(1)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以往研究实践成果,.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
(2).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明确.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3)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流域及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班子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4)创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草案稿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目标评价考核规定,增加了评价考核、限期达标、区域限批、环保督察和离任审计等要求。
3、预防: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草案稿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并从八个方面新增了预防性规定,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1)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
(2)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
(3)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
(4)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5)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
(6)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
(7)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
(8)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
4、重点: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草案稿第31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本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除了排污许可之外,草案稿还对总量、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并与相关法律实现有机衔接。草案稿删除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同时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草案稿还对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作出规定。
5、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责
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是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造成的损害, 并依法承担主体落实责任。
6、特点:设立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法律责任、强化经济措施,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运用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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